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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死刑复核权 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权是如何提现的

添加时间:2021年4月6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再看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权是如何提现的   http://www.bjzmdpajls.cn/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再看死刑复核权

死刑核准权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核准死缓核准权的下放,到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核准权再一次下放于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这样一项神圣和庄重的权利,几经折回,最终花落最高院,这充分表明在生命权作为一项最高的人权的今天,在当今社会是受到普遍关注的。

坦率地讲,现行死刑核准权存在严重的缺陷。过去,刑诉法,人民组织法将死刑核准权部分下放显然是处于当时“严打”的需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7日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事法院行使,这样就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死刑核准权上的冲突。

改革现行不合理的死刑核准制度,是践行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具体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完全符合现今各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法理学法的功能与作用讲,法的功能中最有重要的两个方面教育和强制功能值得我们关注,法律应该遵循社会价值的基本走向时,即对于人格权,生命权的保护,一旦涉及到司法审判权不仅仅是要严格执法,最重要的是首先强调法律正义之上,而不是法律当先,一切犯罪在法律的强制性只是一种结果的适用,而不是过程的实现,我们得到了结果却不一定完美地遵从了法律的程序。正是以为过程总是崎岖的晦涩的,所以,要转变有制裁到教育的处理模式。真正的法律价值体现是教育到制裁的过程,制裁在后是万不得已的选择,是轻刑而重教,可是当今的我们的法治观念却是制裁在先教育在后,这样往往把法律当成了我们行为的规范,是被动的教育滞后,体现出人们法律信仰的懒惰情绪。

但是,提到死刑复核权,在我们的观念中似乎已经永久保留了死刑复核必须或应当存在的唯一法律处罚,却往往忽视这种导致结果的原因是什么死刑难道是我们必须采取的一种制裁方式吗我们正是由于骨子里面本来就有一种重刑罚的传统理念的根蒂,所以在众多的枪毙罪犯的情况下我们有的只是一种憎恨,却从来没有一种悲悯之心,哪怕是最大恶极,难道只有得到了应该的处罚就是一种对人类灵魂中罪恶的剔除吗其实,这样的思维规律是一种偏畸的惯性,我们几乎已经没有了挖掘我们心灵当中那种罪恶的决心和意识,总是觉得一种罪恶的消失之后就永远就是结束。殊不知,一种罪恶只是暂时的休眠,因为在我们的灵魂中,不从道德的本位提高我们的意识,罪恶永远得不到净化。

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权是如何提现的

死刑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呈现出不可逆性特点。同时,死刑复核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应遵守的审判程序,对防止死刑滥用发挥着重要作用。最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死刑程序控制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减少死刑适用的视角出发,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

死刑复核程序是为控制死刑适用,统一使用标准,对死刑案件开展的程序性控制,确保人权保障与犯罪惩罚的科学统一。自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在死刑程序控制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确保辩护人、被告人科学使用辩护权,规避冤杀错杀,成为当前社会的关注热点。

维护合法权益与控辩平衡诉讼模式构建

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将面临生命权的剥夺,在刑诉领域,人权的实现不仅体现在人身财产权的保障,而且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得以实现,让无罪之人免于刑罚,让有罪之人实现公正判决,这充分展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自然呈现出强制性、有效性与普遍性特点,能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①。

同时,死刑复核程序中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能更好创建控辩平衡诉讼模式。在刑诉范畴内,控辩对抗、控审分离以及审判中立是刑诉的基本职能。目前的刑事诉讼方面的辩护权,是依托控诉职能所提出的,成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所以,不仅要从形式层面设定辩护职能和控诉职能对抗,还应从本质上确保诉讼地位能够平等对抗。然而,因为角色差异,控辩双方存在不平等,尤其是控诉方处在被动、防御地位,收集、调查证据的方式受限,而死刑复核程序中确保辩护权,是为双方提供对抗平台,并发挥在诉讼中的主导效能,尤其是双方陈述并论证个体主张,是法治国家中刑诉发展的现实诉求②。

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行使的繁杂性

案件程序复杂。死刑复核程序除包含一般类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外,还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死刑复核认定,审核通过后才能执行,这样被告人此时的诉讼地位更为薄弱,并且辩护权保障的路径受到严格限制。同时,辩护律师行使其辩护权也变得更为复杂:一是与被告人会面的难度增加,调阅案卷的权利需要到最高人民法院,辩护律师取证、质证以及证据提交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二是死刑复核标准适用最高证明标准,对辩护律师要求也更高。三是定罪与量刑上也更为复杂,极易导致辩护对抗难度增加,辩护意见还不容易得到充分重视。从当前死刑复核的程序上来看,其采用全面审查原则,即开展事实与法律审核,辩护律师需要从法律适用、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阐述辩护意见,行使其辩护权。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让大家对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权的相关的知识的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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