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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由“审查制”变“登记制” 立案监督申请书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添加时间:2021年4月8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法院立案由“审查制”变“登记制”,立案监督申请书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http://www.bjzmdpajls.cn/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法院立案由“审查制”变“登记制”

  法院只做形式上的审查,不再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只要是符合基本条件就予以立案登记。法院立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呢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应该予以立案:




  第一、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证明自己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首先原告的身份要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及详细住址。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什么是明确的被告呢就是被告必须实际存在,且有明确诉讼要求指向,就是你认为谁应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要求被告为个人的要求提交其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被告为企业的要求提交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且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必须清楚确实,法院必须能够送达诉讼文书,如果公告送达也必须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第三、诉状中要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只可能是将来变化最大的一个环节,法律首先要保障老百姓的诉权,你认为有人侵权你就可以告。至于告的错与对,那是法院审理以后的结果,那牵扯到胜诉权的问题。我认为只有首先保障了诉权才能保障胜诉权。官司还没有打你立案庭为什么说不行。今后只要原告的诉求具体详细就可以,至于证据吗,法院可能就不会审查。当然这有利也有弊,告错了,结果自己承担。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特殊情形的处理:如果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诉的范围,则应该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的约定明确有效,则告知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前置,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法院不受理;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和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有约定的,法院应该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告知当事人不能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6个月内又提起诉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立案监督申请书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1、管辖范围

  凡在区、县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渎职等刑事犯罪公诉案件。应由公安局、海关走私侦查局及上述地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经报案后,上述单位未予立案的。


  2、提出人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受害单位及案件知情人。


  3、受理程序

  由提出人将有关材料递交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由控申部门初查后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审查。


  4、材料内容

  立案监督提出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


  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


  3.书面材料: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


  5、审查答复期限

  案件受理后,一般案件一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疑难复杂案件二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由本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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