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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了,家属可以去探望吗?羁押期限计算规定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28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被刑事拘留了,家属可以去探望吗,羁押期限计算规定   http://www.bjzmdpajls.cn/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现执业于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被刑事拘留了,家属可以去探望吗?

有亲朋好友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作为亲人朋友都会很担心。想着能不能去探望事实上,行为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不能探望,但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亲属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做的事情:


1、辩护律师会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情况。


在很多情况下,嫌疑人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而不清楚所犯何事,而且往往由于恐惧心理而不敢接触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也因为某种原因联系不上家属,邮寄的拘留通知书经常收不到。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受托律师更应向办案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情况。但我们建议一般应在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后才向侦查机关了解,免得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阻碍。


2、在犯罪嫌疑人受到非法对待时,辩护律师应代为申诉、控告。


虽然如今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越趋文明,但刑讯逼供等情况仍不时发生。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敦促侦查机关依法办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


3、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在基本了解案情和可能有的证据后,根据法律的规定,视情况的需要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当然在这阶段,侦查机关基于辛辛苦苦抓获一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同意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4、主动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虽然辩护律师在取证上要注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特别是向证人取证时,要特别小心,否则容易惹火烧身。但对于客观存在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却要依法积极调取。


5、在侦查机关呈请批准逮捕时,及时向经办检察院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必要时约见经办检察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争取检察院不批捕。


辩护律师在逮捕前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走向。只要检察机关不作批捕的决定,侦查机关就必须无条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或无罪释放。


我们没有理由过于怀疑司法机关办案的合法性。但是,不断爆出的冤假错案还是给家属敲响了警钟。如果认为自己或他人受到了不公的对待,就可以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从而真正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羁押期限计算规定

  公安机关在对于案件立案并且抓捕到犯罪嫌疑人的之后一般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问清犯罪事实经过,而且每一个阶段的羁押都会又不一样的期限。但是有的案件确实是冤假错案,所以犯罪嫌疑人就没有犯罪事实可以交代,所以我国法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对羁押做了期限规定。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羁押期限计算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羁押期限计算规定:

  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 ;日 ;月三种方式。以日计算的,应从第二日起算,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届满有以下情况:


  1,期间是整月的,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不管当月的实际天数。例如,公安机关于8月31日将案件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届满日为9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间届满日为10月31日。


  2,期间是跨月的,1个月多少天,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不一,目前没有最高司法机关做出统一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1个月的天数应按所跨月份的天数计算,如跨1996年的2月,那么1个月为29日;跨1997年的2月,一个月为28日;如跨1996年的8月,一个月为31日;期间从开始月的开始日次日起算,向后数至该月所包括的天数,其最后一日即为届满日。例如,某犯罪嫌疑人于1996年2月16日被逮捕,其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即跨2月 ;3月 ;,从2月17日起算,第一个月2月的29天计算,第二个月按3月的31天计算,其届满日为4月16日;如果某犯罪嫌疑人于9月1日被逮捕,其侦查羁押期为两个月,跨9月 ;10月,从9月2日起算,第一个月按9月的30天算,第二个月按10月的31天计算,其届满日为11月1日。


  二、羁押期限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审上诉的羁押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羁押期限计算规定及其相关问题。羁押期限计算在各个阶段有不同的计算时间,并不是一刀切的死板规定。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羁押期限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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