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审查是否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予以变更、追加。在现行法律规范下,根据不同的情形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程序也大不相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比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出资有瑕疵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应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实现。针对实体问题相对简单的情形,比如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当事人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实现。
《民事执行法(草案)》第21条对上述第二种情形进行了修改。也即,针对实体问题相对简单的情形,当事人首先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的,不再是仅能通过复议程序实现,而是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复议程序实现,也可以选择诉讼程序实现。也即,根据《草案》的规定,针对实体问题相对简单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异议、复议变更、追加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异议、异议之诉变更追加当事人。对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前债权人转移债权的,受让人申请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修改。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第16条及最高法院第34号指导案例,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前债权人转移债权的,受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次《草案》第20条及37条则规定,该种情形下,由于债权受让人不是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其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只能先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取得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之后才能申请执行。这其中,如前述,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程序可能会经历异议、复议程序,也可能会经历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程序。如此修改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过同时也会增加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的难度。
《民事执行法(草案)》
第二十条 申请人依据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依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在信息网络平台填报有关信息:(一)申请执行书;(二)执行依据;(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属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的,应当提交依据本法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内容与理由、申请人已知的被申请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