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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范围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26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赵地律师:15664050897   http://www.bjzmdpajls.c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可见,根据《民诉法解释》上述规定,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可以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

另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纪要》)第119条称:“……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

可见,上述《民诉法解释》中提到的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可能既包含确权之诉,也包含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一并处理。

但需提示的是,将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视为“打包诉讼”的观点也是不可取的,当事人提起的确权或给付的诉讼请求应与执行异议、排除执行的事由密切相关。

如在(2021)最高法民终1033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所要解决的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冲突问题,除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的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因与民事权益的认定密切相关而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审理并裁判外,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的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效力、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权属登记等诉讼请求,因与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宜合并审理。”

又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 370 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王光志主张的由何方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请求,本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所要解决的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冲突问题,除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的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因与民事权益的认定密切相关而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审理并裁判外,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的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交付标的物或支付违约金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因与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故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宜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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