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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0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http://www.bjzmdpajls.cn/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毒品案件律师,上海,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以上是为你整理的有关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污染环境罪具体的内容主要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向土地,以及气体等排放有害的物质。对于污染环境,不管造成的后果如何,其行为都是不对的,不仅有违道德,同时也触犯了国家的法律,那么就应当为此行为负责,承当相应的刑法。







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公安机关受理的一般人员非法拘禁案,参照适用上述标准。


  在实践中,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以上内容就是为大家带来的;2019年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一种犯罪,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有恶劣影响的犯罪,对受害人、整个社会都有严重的影响,所以对于非法拘禁罪应予以严厉打击,不能轻饶。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访问寻找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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