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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关押和羁押有什么区别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关押和羁押有什么区别   http://www.bjzmdpajls.cn/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毒品案件律师,上海,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萎缩,使得民事诉讼失去应有的独立价值。刑事犯罪行为是否成立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如果犯罪行为不能成立则即便构成民事违法,所附带的诉讼也会因刑事责任的否定而予以全部驳回。


  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运作中存在着不合理因素。在刑事法庭审判中民事部分历来不被作为一个可以与刑事审理相同等的程序予以同等对待,对民事部分的审理基本演变成为单据复核的过程。无论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都。以刑事为中心和依据,甚至民事当事人的辩论权也被完全剥夺或部分地限制。


  第三,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刑事法官对于民事法律的陌生,使得民事法律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与适用,甚至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极少看到对相关民事法规的援引与论证。


  第四,观念上,普遍存在着权利救济的误区,即民事赔偿的原则以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为前提。这一约定俗成的做法给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恢复其民事权利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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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和羁押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针对于关押和羁押有什么区别的问题,的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关押和羁押有什么区别


  关押是指禁闭起来,把囚犯们关押起来。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


  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二、羁押的期限有多久


  一般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的为您介绍的关押和羁押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此外,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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