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371-63434321
首页
律所简介
成册动态
执行新闻
执行文书
执行常识
执行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执行新闻

成册动态执行新闻执行文书建设工程执行常识公司实务执行技巧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0371-63434321
联系人: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经典死刑辩护案例 贩毒3366克 判刑五年 假装快递入户抢劫致人死,男子一审被判死刑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经典死刑辩护案例 贩毒3366克 判刑五年,假装快递入户抢劫致人死,男子一审被判死刑   http://www.bjzmdpajls.cn/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经典死刑辩护案例 贩毒3366克 判刑五年

一、案情 被告人张X朝,男,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地区工作。2003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海洛因被临沧地区行署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8日由临沧地区行署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沧地区看守所。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临沧分院云检临分刑诉字[2004



  一、案情


  被告人张X朝,男,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地区工作。2003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海洛因被临沧地区行署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8日由临沧地区行署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沧地区看守所。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临沧分院云检临分刑诉字[200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永毕、冯贤柱、张X朝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6月22日向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间,被告人邓永毕、冯贤柱、张X朝共商贩卖海洛因事宜。后由张X朝到临沧联系毒品,交给对方5000元定金。12月13日,被告人邓永毕约被告人冯贤柱出资购买毒品,次日15时40分,当被告人邓永毕、冯贤柱、张X朝到昆明雁留宾馆309房间交接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9块,重3366克,毒资671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其中邓永毕系主犯,张X朝、冯贤柱为从犯。


  二、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X朝的哥哥张迪江专程坐飞机到成都聘请我为其弟一审辩护人。我一听贩毒3366克,是必死无疑,不愿出庭为其弟辩护,张迪江再三恳请,并表示即使被判处死刑,也委托你为他的辩护律师。到了临沧地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后,他提到有一个卖给他们毒品的上线人叫杜飞,在公安机关抓获他们四个人后,杜飞当晚被释放,我们三个买毒品的人被逮捕了。临沧地区检察分院 [2004]342号起诉书确实提到了杜飞另处,张迪江证实他在昆明一娱乐场所也见到过杜飞。辩护人反复思考: 为何抓到杜飞又被释放是共犯怎么会另处呢难道说杜飞贩卖3366克不构成犯罪但移送到法院的卷宗材料中无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也没有杜飞犯罪的材料。我大胆推测: 杜飞可能是公安的特情,才被释放。如果我的推测是正确的话,我的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立极执行的可能性就不大,可免于一死。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如何找到杜飞是特情的证据,为此辩护人找到了临沧地区公安局局长要求出具杜飞是公安特情的证明,局长明确回答: 我们侦查的材料该移送的已全部移送给检察院了,我们不能出具任何村料,你去法院阅卷吧。而杜飞此时已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取证,要求办案警察出庭作证,都是不可靠的。于是我以临沧地区公安局将贩卖海洛因3366克的杜飞释放,涉嫌徇私枉法为由,向云南省检察院实名举报。我想临沧地区公安局总该给省检察院一个释放杜飞的理由吧。不出所料,临沧地区公安局很快向云南省检察院说明了释放杜飞的原因是杜飞是经临沧地区有关机关批准的公安特情,并附送了相关证明材料。不久,云南省检察院复函我,不予立案通知书: 你控告临沧地区公安局涉嫌徇私枉法一案,因杜飞是经临沧地区政法委备案的公安特情,临沧地区公安局没有徇私枉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有了这份证据,辩护律师冯明超是欣喜若狂,张X朝将幸免一死。







一、案情 被告人张X朝,男,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地区工作。2003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海洛因被临沧地区行署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8日由临沧地区行署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沧地区看守所。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临沧分院云检临分刑诉字[2004




  三、判决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永毕、冯贤柱、张X朝无视国法,贩卖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永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X朝、冯贤柱为从犯。其中,被告人张X朝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确实存在特殊性,故对三被告人的量刑,应作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第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据此作出临中刑初字第395号判决:


  被告人张朝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假装快递入户抢劫致人死,男子一审被判死刑

28岁的王某预谋抢劫,假借送快递之名持刀入户,抢劫被害人刘女士,并在抢劫过程中用胶带缠绕刘某口鼻、四肢,致刘某死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死刑。


  根据王某的供述,2008年他到北京做快递员,2016年4月,因赌博输光积蓄,后产生了抢劫的念头。2016年5月,王某在淘宝上购买了刀和喷雾器。因其曾负责海淀某小区收发快递并常给一个叫;秦秦;的女孩送快递,知道她常一人在家且家境富裕,就想对她抢劫。案发当天,其反复多次敲;秦秦;的家门均无人答应。此时隔壁邻居房门打开,一个30岁左右的女人问他有无自家快递,王某回答说没有。


  ;我准备离开的时候,发现楼道鞋柜里有一个未拆封的快递包,我想应该是刚开门的女人的,便把抢劫的目标变成了她。;


  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预谋抢劫,并为此购买了尖刀、防身喷雾等工具。2016年5月20日12时至15时间,被告人以假借送快递之名进入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内,持刀对居住在此的被害人刘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苹果5S手机1部及其工商银行卡1张。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胶带缠绕刘某口鼻及四肢,致刘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后,被告人将刘某尸体弃置于水沟内。2016年5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通过刘某银行卡取款共计人民币41900元。后逃匿,于2016年5月23日被抓获归案。


  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杀害刘某的故意,在其抢得被害人银行卡并问出密码后曾离开案发现场且未关房门,后返回现场发现被害人已死亡。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所犯抢劫罪行,系入户抢劫,且致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王占领主观上没有杀害刘某的故意,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0371-6343432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