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371-63434321
首页
律所简介
成册动态
执行新闻
执行文书
执行常识
执行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执行新闻

成册动态执行新闻执行文书建设工程执行常识公司实务执行技巧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0371-63434321
联系人: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用死刑复核程序截冤案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8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用死刑复核程序截冤案,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http://www.bjzmdpajls.cn/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用死刑复核程序截冤案

在这个名为“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实践运作”的研讨会上,包括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华和陈*良、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东在内的国内刑法学界众多知名专家悉数出席。针对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如何操作,从而真正实现“从慎杀到少杀”的问题,专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抓住死刑复核权收回这一宝贵机会,带动刑事一审、二审程序的变革,长期困扰中国刑事司法实务的积弊将有可能得到化解。

死刑复核案件要不要开庭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许多值得研究、必须明晰的问题。首先,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程序它到底是诉讼程序还是内部复核程序最高院目前正在进行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华认为,目前运作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是下级法院的上报审理,是典型的行政审核程序。虽然最高院会提审被告人,但因为检察官、律师都不参与,只是一个内部审核而已,这种方式不能体现对被告人的保护。只要不开庭,就没有辩护空间;检察官不能参与,也就无从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目前,往往是只靠阅卷来发现证据中的问题,但是只靠阅卷的方式,难以发现错误。同时,采用行政审核的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公开性、透明度都没有,无法使老百姓信服。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中说,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内部书面审查核准程序,不询问被告,辩护律师不参加,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法学界目前的共识是呼吁这一程序要诉讼化,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应该进行完善,至少应该容许辩护人参加,面对面地向最高院发表辩护意见,提交辩护意见书。

陈*中和陈*华的观点得到了与会专家的赞同。可是,是否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都要开庭,则引起了专家们的讨论。

陈*华认为,所有的案件都开庭不太现实,案件是否开庭,应由被告人、辩护人和控诉人选择,只要有一方要求,就要开庭。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对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主体性的地位,具有一定的程序选择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良提出,死刑复核的开庭审理不一定是全面审理,应当集中在死刑案件的法律适用上,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审理。

美国死刑复核程序可长达30多年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死刑复核程序发展的几个阶段

有学者针对建国以来我国立法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反反复复”的情况,按照数次“收”和“放”的变化,将其分为几个阶段。这虽然略显表面化,但对于我们了解该程序的历史发展以及对现在出现的问题追本溯源未尝不是一个简便易行的办法。故姑且也将其分为几个阶段来逐一介绍。

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死刑核准权最早出现在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根据该法1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终审判决有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死刑总审判决和当事人未上诉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有核准权。而1957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5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将死缓案件的核准权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显然,立法者在这一阶段的“收”和“放”的举措都表明其在该程序所要达到的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目标之间的抉择和倾向。这一阶段的死刑复核程序从总体上来看,监督层次关系明晰,合理且有度。

第二阶段:刑诉法颁布到刑诉法修订前。79年刑诉法和刑法中均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有最锆院统一行使。后来随着社会治安的恶化,依法需判处死刑案件的增多,为及时高效地核准死刑案件,有力打击恶性刑事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0年和81年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严重暴力犯罪需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此决议进行了授权。1991年-97年为打击日益猖狂的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授权云南,广东等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这一时期死刑核准权的变化,体现了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过程中,立法者对诉讼效率的“偏好”。但立法者的“放权”决定似乎只考虑了实体问题而未顾及程序上的协调,使得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如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二审判处死刑案件均不在经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加以复核。即出现了二审程序吞并死刑复核程序的现象,也就是所谓的“二合一”现象。

第三阶段: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到现在。96年刑诉法和97年刑法中均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下放死刑核准权,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可以视为死刑核准权又“重归”最高人民法院。但97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地高级人民法院。这样,死刑核准的两极格局仍未改变,该程序在上述案件中名存实亡。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0371-6343432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