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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什么?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什么,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   http://www.bjzmdpajls.cn/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但不包括涉财产犯罪的赃款。如入户抢劫案中,因罪犯破门而入造成维修门的费用及因抢劫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指的物质损失,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罪犯在屋内抢劫所得的财物则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指的物质损失,亦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范围。


  赔偿范围方面,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在法院判决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愿意支付精神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的,法院是予以认可的。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原告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经要求法院支持其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的诉求。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

  一、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呵以延长2 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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