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371-63434321
首页
律所简介
成册动态
执行新闻
执行文书
执行常识
执行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执行新闻

成册动态执行新闻执行文书建设工程执行常识公司实务执行技巧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0371-63434321
联系人: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 刑法规定死刑犯从侦查到枪决要多长时间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2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刑法规定死刑犯从侦查到枪决要多长时间   http://www.bjzmdpajls.cn/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

经过多方努力与长期调研,2005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多项项改革措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恐怕就是死刑复核权向最高司法机关的回归了:“在未来五年内,最高法将采取积极行动,收回地方各级高院对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我国刑事司法质量无疑具有十分积极意义,应该是我国司法管理及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可以设想,如果一直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真履行其法定的死刑复核司法职责的话,那么,类似聂*斌那样的冤杀案也许会减少许多。

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必要条件而远非充分条件。其他因素,如宪政或水平的提高、立法的完善、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差距的缩小、证据制度的完善、原审法院判决质量的好坏、司法人员素质及司法独立程度的高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程度等等,都有可能对死刑适用及执行的正确性造成重要影响。本文着重于对死刑复核权回收到最高法院以后,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初步探讨,以求为完善死刑复核权回归后的复核程序的制定贡献一二。

一、落实复核人员的工作,做到司法权责统一

死刑复核为是否适用、执行死刑的最后关口,可谓是生杀大权在握,复核人员权力不可谓不大。而大权必须配以重责,体现司法管理权责一致原则,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落实到“以约束权力”的具体操作制度当中,从而避免有权无责,或者杀的反正不是自己的脑袋而根本不负,甚至草菅人命。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司法权责统一问题:首先是独立复核。每一个复核人员,无论是“承办”也好,“协办”也罢,都必须本着司法良知,认真工作,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形成真正属于自己的必须杀、应该杀、可以杀、不能杀等具体的意见与理由,并在复核决定书上必须将每一个复核人员的具体意见、理由或依据写明,杜绝看领导眼色行事、顺社会舆论定性、随主观好恶办案、甚至从大家意见而扮演南郭的“司法人员无主见”现象;而最终复核意见的形成,也是基于每个独立意见作出的真正视野开阔、论证严密、依据充分的合议意见。如此,使复核合议有“议”可“合”、名副其实,而不至于蜕变为“复核附议”。

刑法规定死刑犯从侦查到枪决要多长时间

刑法规定死刑犯从侦查到枪决要多长时间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于案情复杂,案件侦查要求较高,而且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花费时间较长。通常来说,现在我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子,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省份的法院,对其判决的时间上也有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如果希望能够用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行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0371-6343432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