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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打到收归死刑复核权 没有个案公正 哪来司法公正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9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从严打到收归死刑复核权,没有个案公正 哪来司法公正   http://www.bjzmdpajls.cn/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从严打到收归死刑复核权

此时,专家们开始审视严打。2005年,刘*文在论文《近两年的社会治安与“严打”整治》中明确指出,“要妥善处理严打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要正确处理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更何况在加入WTO后,中国已经签署了两份联合国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后一个公约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刑事诉讼的,对于死刑复核、逮捕、拘禁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死刑复核的尴尬

法律界人士认为,严打阻碍了国内司法的本身程序,损害了法治的公正精神。死刑复核权的尴尬地位就是严打时期形成的。

1979年出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复核权归属于最高院。完整的程序是,中级法院一审死刑,高级法院二审死刑,最高院进行复核。

严打开始后,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各省级高院。这个权力的下放,意味着死刑的二审法院与复核法院合二为一。判处死刑的是中级法院,二审便是高院,当时,复核也在高院进行。那么同一法院的审委会,怎么会在短时间内就一个死刑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呢如此一来,死刑复核作为一种监督程序,其意义受到质疑。

陈*中说,最高院也还保留一小部分死刑复核权,集中在经济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上。据他估计,当时由地方高院最后核准的死刑占全国死刑总数的80%以上。

1993年,对于学者陈*中来说等到了一个机会。他接到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电话,被委托组织中国政法大学专家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

当时适用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法治本身的进程。在更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诉讼程序的真正功能得不到施展,法治的公正难以彰显。

“第一个冒出来的想法,就是死刑复核权必须由最高院行使。”陈*中说,因为死刑复核从程序来讲,体现的是对死刑犯权利的保障,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然而下放以后,这个程序徒有其名,令法律界痛心不已。

陈*中带领中国政法大学28名专家学者,历经一年,交上了修改草案。

新法最终确定下来,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是归属最高院的。此时,专家学者们认为,无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还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死刑复核权都该收归最高院。

但是,1997年9月26日,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前5天,最高院下发通知说,根据目前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死刑复核权仍然授权给各省级高院行使。

没有个案公正 哪来司法公正

幸亏当年被冤枉的人被判的是死刑缓期执行,如果判的是死刑,立即执行,人死无法复生,再纠错也无济于事。

尽管当地法院对此案已立案复查,并表示“有错必纠”,但这迟来的纠错永远无法弥补错案给无辜者及其家属身心造成的伤害。

无论是前些年发生的佘祥林案还是赵作海案,以及上述的萧山抢劫命案,都属于不公的个案。

正是由于这些屡屡发生的不公个案,才造成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个案是司法的具体体现,只有通过个案的具体检验,才能判断司法是否公正、法治是否完善。司法公正寓于个案公正之中,并通过无数个案公正体现出来。从这个角度而言,没有个案公正,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习近平总书记前不久在给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批示中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在公众眼中,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公众往往依据某些具体的个案作出司法是否公正的评价。一起错案,对于一年审理上千起案件的法院来说,也许只占法院全年结案数的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可对于某一起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终生的。法院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的错,在当事人眼里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这种错,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治的看法,而且也会给当事人周围的人造成间接影响。

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最后裁判者,它通过个案的解决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前,一些司法人员作风霸道、业务素质不高、滥用自由裁量权,屡办错案,表面上看只是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而实质上却影响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法律之所以被公众所信仰,是因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一旦失去公正这一神圣的光环,法律也就失去了权威,从而导致公众不再敬法、畏法。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也是法律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只有将公正体现于每一起具体案件之中,努力使每一案件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公正,才能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的可以感受得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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