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371-63434321
首页
律所简介
成册动态
执行新闻
执行文书
执行常识
执行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执行新闻

成册动态执行新闻执行文书建设工程执行常识公司实务执行技巧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0371-63434321
联系人: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死刑复核权如何收回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8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死刑复核权如何收回   http://www.bjzmdpajls.cn/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下列特点: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即一切判处死刑案件的判决、裁定,都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和交付执行。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程序审理后,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主动报请的。并且依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方式只能按人民法院组织系统由下而上逐级报请复核和核准,不得越级报请复核和核准。

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问题,我国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掌握应是: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即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外,地方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以上是整理的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保障刑事犯罪被告人的权益,,在启动上是自动启动,只要拟判处死刑的,要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死刑复核权如何收回

现在死刑复核权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利范围之内。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过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目前,死刑复核权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的审判制度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还包括: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它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③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④进行司法解释。即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⑤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0371-6343432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