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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的主要辩护点有哪些,如何进行死刑辩护 什么情况下贩毒分子会被判处死刑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4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死刑辩护的主要辩护点有哪些,如何进行死刑辩护,什么情况下贩毒分子会被判处死刑   http://www.bjzmdpajls.cn/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死刑辩护的主要辩护点有哪些,如何进行死刑辩护

  死刑是我国的刑罚之一,是对杀人犯等重刑犯的处罚,但我国法律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是准予辩护的,也就是死刑辩护,那么,死刑辩护的主要辩护点有哪些,如何进行死刑辩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在我国,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辩护律师进行死刑辩护时,主要是进行量刑辩护,比如说找出有利论据,说明此案件不适用死刑,或者对于立即执行的死刑,争取缓期执行,接下来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一、死刑辩护的主要辩护点有哪些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在接案时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别要注意,因为现行的法庭审理很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关键。另外未成年的问题,因为有些农村是按照农历上的户口,这时认定未成年时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3、伤害类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4、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5、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6、是否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7、书证物证的原始性。


  8、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二、如何进行死刑辩护


  1、从罪行评价角度说明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


  死刑辩护中的罪行评价是指对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的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价。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死刑只适用于以极其残忍的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或者造成他人严重残疾的犯罪分子。以此规定为基点死刑辩护律师应当从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评价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让律师辩护的免于适用死刑观点落地有声。


  案件起因的评价。评价引发案件的原因的意义在于:引发案件的原因直接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是律师辩护的重要内容。因恋


  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及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的犯罪动机不在恶劣犯罪之列及因被害方有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杀人等适用死刑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致人伤亡的犯罪案件是不同的。前者往往事出有因,对象特点;后者则对象不特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前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与后者相比不适用死刑的余地更大。


  犯罪手段的评价。犯罪手段是适用死刑的重要条件之一,反映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是指反复折磨被害人,致被害人面目全非,杀人后焚尸、肢解或者碎尸等;犯罪手段残忍是指多次砍刺、击打被害人,在被害人逃跑或者哀求的情况下仍然追杀或者不停止加害行为,杀人后又奸尸或者猥亵尸体等情形;犯罪手段一般是指采取普通手段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对犯罪手段评价的意义在于充分论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程度,明确免于适用死刑的辩护方向。


  犯罪后果的评价。在司法实践的死刑判决中,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属于犯罪后果严重,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以上重伤或者轻伤的,属于后果极其严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重要条件,也是辩护中应充分展开说明的不适用死刑的理由之一。


  2、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评价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


  刑罚的本质并不是为惩罚而惩罚,刑罚的威慑作用才是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是刑罚威慑作用的充分体现,不适用死刑辩护应充分说明个体是可以接受改造,其发生案件有着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对其不适用死刑不会


  在社会上产生抵制情绪,非死刑刑罚可以更好地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不适用死刑也同样能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从矛盾化解的角度评价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


  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属于量刑的酌定情节,即便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但在不适用死刑刑罚时会被放大,是不适用死刑的重要条件。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观点。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死刑辩护的主要辩护点有哪些,如何进行死刑辩护;,辩护律师在进行死刑辩护时,一定要把握死刑辩护的主要辩护点,找出各种有利情节,从各种角度证明对被告不适用死刑。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情况下贩毒分子会被判处死刑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那么,什么情况下贩毒分子会被判处死刑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对于毒品犯...



  对于毒品犯罪,必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近期,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毒品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恰当把握。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大小难以区分的;


  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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