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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标准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有什么规定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0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标准标准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有什么规定   http://www.bjzmdpajls.cn/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标准标准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标准标准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九条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审查标准有明确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九条;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审查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卷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材料;

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调取案件审查报告、公诉意见书、出庭意见书等,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向人民法院调阅或者查阅案卷材料;

核实或者委托核实主要证据;

讯问被告人、听取受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就有关技术性问题向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或者委托进行证据审查;

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六百一十条;审查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有疑问的;

对适用死刑存在较大争议的;

可能引起司法办案重大风险的;

其他应当听取意见的情形。

第六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认为适用死刑不当,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认为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核准死刑的;

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其他需要提出检察意见的情形。

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核准意见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书面回复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报告重大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影响死刑适用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最高人民法院。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以上内容由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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