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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普通债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受偿顺位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6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赵地律师:15664050897   http://www.bjzmdpajls.cn/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就存在着受偿顺位的问题,普通债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受偿顺位,现行规范确立了二分局面。对于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平均分配,也即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法人,在法人破产之前普通债权按照债权人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即将出台的《民事执行法(草案)》则对普通债权的受偿顺位做出了重大修改,规定针对所有主体的普通债权在该主体破产之前均按照债权人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打破现行规范确立的二分局面,统一起来。

《民事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 执行款在优先清偿执行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维持债权人基本生活、医疗所必需的工资、劳动报酬、医疗费用等执行债权;

(二)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三)其他民事债权。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民事债权,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刑事判决中确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民事债权顺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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