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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26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赵地律师:15664050897   http://www.bjzmdpajls.cn/

一、涉外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相关情形: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本指导案例中的一方当事人瑞泰克公司为瑞士公司,且其经常居住地在域外,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金纬公司与瑞泰克公司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涉外仲裁裁决。 

二、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时的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若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则我国法院对于裁决的执行具有管辖权。若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则我国法院对于裁决的执行不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三、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时时效期间及起算点的确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一般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但若涉外仲裁裁决生效当时,我国法院对该案并没有执行管辖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后,即向国内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则应自执行管辖确定之日,即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之日,开始计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期限。

四、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强制执行应适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了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1、申请执行;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出现以上事由的,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执行超过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因此,在执行立案时,法院只对立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被执行人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但若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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