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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债权的执行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26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谢保领律师:13803819124   http://www.bjzmdpajls.cn/

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届履行期限的债权时,法院可冻结并强制执行到期债权,可强制执行第三人的财产。那么,申请执行人如何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进行执行?

一、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未经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得处置,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同样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内所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对第三人债权进行查封。后,法院会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禁止第三人在冻结额度范围内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该裁定书中需明确具体内容,不能概括性的写明查封财产;第二,该裁定需直接送达第三人,没有送达第三人的,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同时,第三人仍可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冻结第三人的债权,既包括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也包括对第三人的未到期债权。最高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六百三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次债务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冻结。”

二、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工作规定》)中规定: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而且应当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可以看出,向第三人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给予一定的异议期,保障其享有的抗辩权。

实务中,有的法院向第三人发出的其他名称的法律文书,但无论具体名称是什么,只要明确写明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履行期限、告知异议权利及异议期,就可以认为法院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三、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可强制执行

《执行工作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那么,该债权具体应当如何执行?

根据现行法律规范以及司法实务,强制执行到期债权,就是在不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执行第三人的财产,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并进行处置、划拨

四、第三人提异议如何处理

分成两种情况讨论: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执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法院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第三人提出债权不存在、债权金额未确定、债权未到期、第三人拥有履行抗辩事由、债权已消灭等与债权债务本身有关的异议,法院对于该异议不进行审查,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对于第三人提出的上述异议,法院可以直接予以驳回。如果第三人提出没有履行能力、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应当先行执行被执行财产等,并不代表第三人对债权债务本身存在异议,法院可直接驳回该异议。

若第三人超出履行通知指定期限提出异议:实务中,主流意见认为,第三人没有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效力,第三人超过期限才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对该到期债权是否存在、债权具体数额等进行实质审查。

即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第三人超出履行通知指定期限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债权债务是否存在、债权具体金额、是否到期、是否存在履行抗辩事由等进行实体审理,然后作出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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