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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实务之股权执行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26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谢保领律师:13803819124   http://www.bjzmdpajls.cn/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权可以在股东之间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第三者转让。但在向第三者转让时,应符合股权转让的一般条件。如:转让须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手续等。而对于股权执行,除应符合前面所述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作为执行依据的已经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令等。

2.一般情况下,需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但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为避免影响股东的合作关系及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到别无选择的地步一般不执行股权。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强制执行得以开始。

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措施

实践中,对股权的强制执行措施一般包括冻结、强制转让、拍卖、变卖以及以股抵债。其中,对股权的拍卖、变卖以及以股抵债与对其他财产的执行并无太大的差异,比照其规定处理即可。本文主要对股权的冻结和强制转让措施进行归纳总结。

(一)股权的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第38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依照前款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权益。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

(二)股权的强制转让

1.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根据《执行规定》第39条第二款、《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时,应当通知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并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接到人民法院按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的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予以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其他股东对执行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执行。

2.对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转让

1)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执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执行规定》第37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也可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变现。采取上述方式,均需对转让股份的价格进行评估。

2)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处分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处分应该相同。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俗称流通股)在处分方式上和其他股票的处分有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由流通股的可流通性、可变现性所决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即法院在处分社会公众股时,采取委托相关证券公司随行就市抛售变现的方式,无需对转让股份的价格进行专门的评估。

3.对被执行人在独资企业中股权的转让

根据《执行规定》第39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如果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的价值大于应当执行的债权及执行费用数额的,执行时可以将该投资权益划分出份额,将其中部分份额予以转让。转让后,公司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公司的具体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只享有对该公司的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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