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0371-63434321
首页
律所简介
成册动态
执行新闻
执行文书
执行常识
执行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建设工程

成册动态执行新闻执行文书建设工程执行常识公司实务执行技巧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0371-63434321
联系人: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执行中,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在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下能否执行配偶财产?------(2019)最高法民申1230号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7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专业强制执行律师:谢国营律师13838076530   http://www.bjzmdpajls.cn/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生效民事判决未列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夫妻一方(债务人)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

厉A申请再审称,(一)刘B与第三人王C离婚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案涉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刘B应对王C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执复19号裁定书确认了被执行人王C的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发生在尚未离婚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刘B的工资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刘B与王C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二)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刘B“恶意躲债,假装离婚”,应承担法律责任。(三)2015年至2018年刘B收取的房屋租金(新证据)应退还给厉A。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执行询问笔录记录了刘B收取了王C的房屋租金,租房户吴D已证实了王E就是刘B,是王C的妻子。房租金交给了刘B,说明双方虽然已离婚,但彼此依然存在财产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裁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厉A诉王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B并非案件当事人,法院判决亦未确认所涉债务系王C与刘B夫妻共同债务。刘B与王C已于2014年12月1日离婚,刘B在中国建设银行七台河分行的27000元存款,系刘B 2016年之后的工资存款,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执字第40-5号执行裁定冻结的财产均是刘B离婚后的工资收入,原审法院认定执行标的系刘B个人财产,并停止强制执行刘B被冻结的存款,并无不当。

厉A提供其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12日、2018年4月10日的询问笔录、2017年9月27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和2018年5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及其自己出具的证明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刘B与王C存在恶意逃债、假离婚的事实。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刘B与王C存在恶意逃债、假离婚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或判决结果错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有几条明显规则:

一、“共签共债”,双方共同签字则为共同债务;

二、“共需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亦为共同债务;

三、“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

本案王C所负债务并不具备上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其次,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最新解答,其中之一:

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我们专门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该执行异议被驳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对此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鉴于夫妻一方没有参加原审诉讼,法院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进入再审后,鉴于原审诉讼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综上,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生效民事判决未列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夫妻一方(债务人)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0371-6343432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