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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金钱质权执行异议指导案例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26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谢保领律师:13803819124   http://www.bjzmdpajls.cn/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2013)皖民二终字第00261号】

裁判要点: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12条(《民法典》第429条)

实务问答:

1)如何理解固定账户质押、浮动账户质押?

账户质押可以分为固定账户质押和浮动账户质押。固定账户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账户出质后,由作为质权人的开户行监管该账户,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出质人不能自由使用账户内的款项,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开户行就账户内的资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浮动账户质押则是指出质人以其账户出质后,在发生约定事由前,质权人允许出质人在一定额度内使用账户内的款项,亦即账户内款项并不完全“冻结”,账户资金处于浮动状态,会因质押人提款或者存款而减少或者增加,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账户中的资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2)如何理解空账户质押、实账户质押?

关于实账户与空账户,系以浮动账户下质押账户内有无资金作为标准分类的。空账户质押,即设立账户质权时,账户资金可能还是零,或者账户质押后,因账户资金浮动而变为零。实账户质押,即账户资金处于一定幅度的浮动状态,但始终保持一定数额的资金,如出质人质押账户资金后只能汇入不得汇出,或者质权人允许出质人在一定额度内使用账户内的款项。本案属于实账户质押之情形,即长江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将保证金存入了本案账户,未经农发行安徽分行同意,长江担保公司不得动用本案账户内的资金。

3)浮动实账户质押能否成立金钱质押担保?

金钱质押担保除适用固定账户质押外,是否适用于浮动账户质押情形,以往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与做法分歧。本指导性案例即认为,浮动账户质押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要求的,是可以成立金钱质押担保的。金钱特定化方面,双方当事人已经依约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该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特定化的要求。

需注意的是,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账户因业务开展发生浮动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占有方面,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银行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即应认定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该案例结果不仅符合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也符合动产质权之占有公示方法。但需注意,该案例仅适用于实账户质押情形。

另,《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之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已被《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替代。按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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