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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侵权人依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能否以受害人提前病故为由请求返还未达预期年限的护理费?——(2016)苏0981民初3434号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26日   来源: 河南成册律师事务所  Tags: 专业强制执行律师:谢国营律师13838076530   http://www.bjzmdpajls.cn/

转引自:《争议解决》徐忠兴

侵权人依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受害人提前病故的,受害方取得的未达预期年限的护理费不属于不当得利,不予返还——江苏百锐特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月红不当得利纠纷案

争议问题:

 侵权人依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能否以受害人提前病故为由请求返还未达预期年限的护理费?

法院认为: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编者注:对应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的民事裁判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权利人有权按照生效的民事裁判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本案中,(2013)东民初字第09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百锐特公司应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百锐特公司与张龙喜于2014年3月就368333元赔偿款自愿达成“由百锐特公司履行30万元,张龙喜放弃余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百锐特公司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双方因张龙喜受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

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编者注:对应《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规定,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首先,原告百锐特公司之所以需向张龙喜支付款项,是基于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利益受损方的利益受损。其次,从法律规定的普遍性、盖然性来看,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可能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护理费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更多体现为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损害救济;护理期限则是根据受害人实际状况对受害人需护理期间的法律推定,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综合判断,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亦需承担护理费可能不足的风险。(2013)东民初字第090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鉴定意见及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百锐特公司对张龙喜20年护理费的30%承担赔偿责任,是对张龙喜权益受损应得赔偿的合理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张龙喜或是被告张月红均未因该判决获得不当利益。最后,在(2013)东民初字第0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百锐特公司与张龙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张龙喜通过张月红收取30万元赔偿款符合双方约定,具有合法依据,且百锐特公司并未按生效判决全额履行赔偿义务,其认为张月红因张龙喜提前病故而获取不当利益的依据不足。故百锐特公司诉张月红返还132012元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裁判要旨:基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护理费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  法释〔2022〕14号)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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